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02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68号二层自编二。
法定代表人:贾宪武。
被告: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全生堂药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三路1号101。
负责人:何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全生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