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505号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注册号:440111000642865。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襞特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A。
法定代表人:于冶坤。
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襞特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襞特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襞特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