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17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合、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鸿本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范其风,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修志,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本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