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6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一指通通讯商店。
经营场所: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旗路***号。
经营者:朱大为,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一指通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