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40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晟逸文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559号黄桷井商城东1区1层5号。
经营者:向铁梅,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晟逸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