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339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龙牡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
法定代表人:李幼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兴达水暖部件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鸿顺德国际商贸城。
经营者:王燕霖。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泉州市龙牡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兴达水暖部件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其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