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9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尤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云。
被告: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中心大街埠村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