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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0民初51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5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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