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3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XX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百奇百乐玩具商行(经营者:孙鹏),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XXX号(五亭龙商务广场)-XXX。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百奇百乐玩具商行(经营者:孙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