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54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宗泉洁具销售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区1-2层169。
经营者:李美春。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宗泉洁具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