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2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武宁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