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92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兴盛街35号。
经营者:饶发珍,女,汉族,1943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世来,男,住四川省什邡市,系饶发珍之子。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