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7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如一家宾馆,经营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新星大道**号。
经营者:万梅,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滋市如一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