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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松滋市如一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0民初75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松滋市如一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松滋市如一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7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如一家宾馆,经营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新星大道**号。

经营者:万梅,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滋市如一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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