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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好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南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民初9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好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南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好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南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9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好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玲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骏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南洋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应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汉,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好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南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好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南洋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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