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73号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耿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永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扬盛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栋。
被告:广东微码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栋。
被告:广州万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佩娜。
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扬盛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广东微码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万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620762016.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