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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张丁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张丁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张丁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33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123号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张丁财。

被告:张丁财,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煜公司)、张丁财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天煜公司、张丁财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诉称:原告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自成立以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

原告的产品及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欧派”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6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天煜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网页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燃气灶,在该产品上的外包装、说明书、燃气灶等载体上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中山市九鼎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网店收款支付宝账户为张丁财所有。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天煜公司、张丁财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天煜公司、张丁财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天煜公司、张丁财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X,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

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

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年11月14日,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X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燃气灶一台。

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X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天天快递”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580325X”。

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燃气灶一台、说明书一份、保修卡一张。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X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编号为26817510X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

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网页截图系王守贞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光盘系王守贞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可见:涉案店铺的“公司档案”栏目显示开办方为“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供应产品”栏目下有多款燃气灶产品,部分产品标题中有“欧派”字样;

其中,标题为“正品欧派钢化玻璃嵌入式台式双灶天然气液化气燃气灶猛火炉具”的商品售价为198元-238元,商品图片右上角有“欧派”字样,显示“22件成交”“187条评论”等字样;

“详细信息”栏目下记载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厂家直销OPAIEIN、OPAICN品牌……”等字样;

“宝贝参数”处显示“品名:欧派燃气灶”。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燃气灶一台,外包装、说明书和产品上均印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上还标注有“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生产企业:中山市九鼎洪地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说明书背面标注有“生产基地: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等。

欧派公司当庭表示,天煜公司、张丁财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和产品上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侵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经营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欧派公司主张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

另查:欧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天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卫浴洁具及其配件、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天煜公司、张丁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及其各自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为天煜公司开办的,涉案网店的网页上多处均突出使用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相似。

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与被控侵权产品燃气灶相同。

举证期限内,天煜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天煜公司在涉案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欧派公司要求天煜公司停止在涉案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文字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并一直使用“欧派”字号至今,结合欧派公司提交了的荣誉证书、纳税证明、报刊杂志报道、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等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和产品上均使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虽然该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但天煜公司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其销售相关产品是否侵害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权,故天煜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仅需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燃气灶。

再次,举证期限内,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张丁财与天煜公司共同经营涉案网店或存在共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亦未举证证实涉案网店收款支付宝账户为张丁财所有,故对欧派公司要求张丁财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主张的公证费有发票予以证实,但并未证实仅系本案支出;

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天煜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控侵权产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天煜公司的赔偿数额为80000元(含合理费用)。

天煜公司、张丁财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文字;

二、被告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中山市天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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