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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永康市方岩广仁保温杯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754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永康市方岩广仁保温杯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永康市方岩广仁保温杯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54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方岩广仁保温杯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双瑶村***号*楼。

经营者:曾晓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永康市方岩广仁保温杯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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