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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楚林与厦门市湖里区双立雨具厂、林平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708号
案件名称容楚林与厦门市湖里区双立雨具厂、林平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容楚林,厦门市湖里区双立雨具厂,林平贵,林艺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08号原告:容楚林,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双立雨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林平贵。

被告:林平贵,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林艺娟,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容楚林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双立雨具厂、林平贵、林艺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6、专利名称“曲臂中关节(350E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楚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容楚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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