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08号原告:容楚林,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双立雨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林平贵。
被告:林平贵,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林艺娟,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容楚林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双立雨具厂、林平贵、林艺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6、专利名称“曲臂中关节(350E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楚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容楚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