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79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10自编之十五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阿娟玩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戴琳娟。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阿娟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