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凯旋,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6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凯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凯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始,被告人陈凯旋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1号三一钟表城E518档从事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7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凯旋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ROLEX”等21种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875个,销售单据10张。
经统计销售单据,被告人陈凯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391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Cartier”、“AP”、“MONTBLANC”、“BVLGARI”、“HUBLOT”、“CHANEL”、“FRANCKMULLER”注册商标的手表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2944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TISSOT”等13种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共计人民币31113090元。
截至2017年3月24日,涉案“ROLEX”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证人证言、缴获的赃物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陈凯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陈凯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凯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始,被告人陈凯旋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1号三一钟表城E518档从事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7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凯旋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ROLEX”等21种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875个,销售单据10张。
经统计销售单据,被告人陈凯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7391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Cartier”、“AP”、“MONTBLANC”、“BVLGARI”、“HUBLOT”、“CHANEL”、“FRANCKMULLER”注册商标的手表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2944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TISSOT”等13种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共计人民币31113090元。
截至2017年3月24日,涉案“ROLEX”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人刘栋豪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2017年3月16日下午15时许,我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1号三一钟表城发现E518档有销售假冒ROLEX和TISSOT、IWC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非法行为,而且涉案货值巨大。
我不清楚经营者是谁。
他们的销售对象有些是销售给外国人,他们一般是在三一钟表城的楼下物色顾客,然后带着顾客上去E518档口购买,平时档口门是关闭并反锁,一般人去拍门,里面就算有人也不会开门,只有他们的人带上去才会开门。
民警在E518档抓获的两男一女应该是一家人,年纪大的男女是夫妻,年青的是其儿子。
我前期到商场摸查时多次看见女的在下面店铺招呼客人然后带客人上去。
2017年3月16日下午15时许我到该店周边进行摸底工作,就看见该女的一个人在地下店铺内招呼客人,然后该女的就带客人上去五楼E518档,我就在后面跟踪他们,经过观察发现E518档销售名牌手表。
经其辨认,被告人陈凯旋就是在涉案档口抓获的销售假冒商标手表的人。
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父亲陈凯旋在广州市站西路61号三一钟表城E518档做个体户,我妈有时也到档口喝茶,我有空会去档口帮手,2017年3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我上去三一钟表城E518档,就碰到有警察在档口里进行检查,查获假冒各种不同品牌的手表。
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1号三一钟表城E518档是我父亲三年前租的,一直销售“麦卡伦”品牌手表(授权),我知道父亲经营的E518档里有“ROLEX”、“CASIO”等品牌的手表,但我不知道这些品牌有没有授权。
我也不知道父亲具体什么时候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
3.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涉案档口及现场缴获的部分假冒品牌手表照片,被告人陈凯旋签认是其非法经营的档口以及其销售的假冒品牌手表。
4.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涉案档口搜查并扣押TISSOT等21种假冒品牌手表共计875个,销售单据10张。
5.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涉案档口缴获的10张销售单据,被告人陈凯旋签认是民警在其经营的档口内缴获的销售假冒品牌手表的单据。
6.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等商标权证明材料、爱马仕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迈可寇斯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等,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相关品牌所有人委托办理本案相关事宜,证实:公安人员在涉案档口查获的带有注册商标的货品不是有关品牌公司所生产的,其产品质量低劣,所用商标是假冒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
HERMES、MICHAELKORS、TISSOT、Cartier、IWC、PIAGET、VACHERONCONSTANTIN、HUBLOT、BVLGARI、ROLEX、OMEGA、SEVENFRIDAY、Swatch、AP、Dior、Chopard、MONTBLANC、EMPORIOARMANI、FRANCKMULLER、CHANEL、CASIO商标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享有商标权利,案发时商标有效,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手表。
7.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7)9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39块假冒ARMANI牌111207型手表、28块假冒CASIO牌EF-129型手表在2017年3月24日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31040元和24920元,合计共155960元。
同案的其他假冒手表不予鉴定。
8.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43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经检验被告人陈凯旋确认并打钩的销售,在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3月22日,陈凯旋共销售价值人民币58180.00元的商品。
9.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涉案档口的情况。
10.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陈凯旋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的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凯旋的主体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陈凯旋的供述:我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行为。
民警从档口缴获的手表没有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我进货非常分散,今天这里拿几个,明天那里拿几个,还有一些人家上门推销的,所以无法确定是哪个档口的,我拿货的时候知道这些手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因为是一两百元的东西,整个市场都是这些货。
之前我是做自己开发的品牌麦卡伦,亏了很多钱,所以没有办法去年底才开始做这些假冒品牌手表生意。
我这些假冒品牌手表大概都是200元至300元这个价位,每只手表赚20-50元不等,我有出货的单据,上面有相关的销售价格。
在我店里缴获的出货单据一共有10张,其中我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总价值是56280元人民币。
我大概每天卖几只表,有时一天都没生意也有可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凯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凯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凯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凯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凯旋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凯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假冒品牌手表875个(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