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515号原告:毕建峰,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同事关系),男,住天津市河西区,由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
原告毕建峰与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毕建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建峰以与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毕建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