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劲与泰兴市刚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586号
案件名称罗劲与泰兴市刚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劲,泰兴市刚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586号原告:罗劲,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刚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法定代表人:戴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劲诉被告泰兴市刚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