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01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艺,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杭帆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经营者:陈彬良。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杭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