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20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丽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沭阳莘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松江路图书城A-3211。
法定代表人:陆玉红。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莘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将本案的赔偿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