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242号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区积谷田工业区7号。
法定代表人:叶炳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岙里村。
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