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37号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穗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杰,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