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48号 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兆鸿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荣,经理。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兆鸿装饰材料商行、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