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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梅与深圳市诚万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格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72号
案件名称刘红梅与深圳市诚万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格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红梅,深圳市诚万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格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刘红梅,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诚万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东门路122号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群,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格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第三工业区B4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

原告刘红梅与被告深圳市诚万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英格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80××××.7、名称可正反插的电源插头连接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红梅负担。

原告刘红梅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刘红梅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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