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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王集镇小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285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王集镇小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泗阳县王集镇小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8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王集镇小姜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泗沭路边(2元大世界)。

经营者:姜峰,男,1995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王集镇小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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