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大南食用油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黄见文,该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餐餐缘粮油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陈日胜,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上诉人中山市港口镇大南食用油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餐餐缘粮油购���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中山市港口镇大南食用油加工厂于2017年6月3日收到本院的补交上诉费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缴纳费用,且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港口镇大南食用油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港口镇大南食用油加工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港口镇大南食用油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