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6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乐市联迪通讯部,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邮电街长寿幼儿园楼下。
负责人:祖海军,该通讯部经营者。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乐市联迪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