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242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小聪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华街***号首层。
经营者黄辉亮,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地都镇埔尾村创兴里****号。
委托代理人:马伟龙,该超市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小聪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