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0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妹仲分公司,住所地莘县妹冢镇十字街东20米路南。
负责人:刘一堂。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妹仲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妹仲分公司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