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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志互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民辖终356号
案件名称福建天志互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天志互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志互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海峡技术转移中心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天志互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志互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萝卜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萝卜特公司是游戏软件《傲视长空》的著作权人,天志互联公司在其网站上故意使用了该游戏软件,天志互联公司的行为致使萝卜特公司的正常下载量受到严重冲击,侵犯萝卜特公司对该游戏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故萝卜特公司请求判令天志互联公司:1、停止侵权;

2、赔偿萝卜特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3、承担萝卜特公司公证费3540元,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向天志互联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天志互联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

主要理由为:天志互联公司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等均在福州,申请人住所地亦在福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即使天志互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无论是根据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本案均应由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本案被侵权人即本案原告萝卜特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民事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天志互联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福建天志互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志互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审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萝卜特公司以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故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应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现萝卜特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以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据此提起侵权之诉,因一审法院管辖区域包括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天志互联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建天志互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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