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77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东镇远达通讯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街紫荆楼31号之五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5。
经营者:石锦良,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石锦良,个人情况同上。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东镇远达通讯商行、石锦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