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56号原告:曾其杰,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燕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贺武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伟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克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曾其杰诉被告深圳市燕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3××××.9)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曾其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其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其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曾其杰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