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警警银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05民初3771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警警银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警警银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771号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红旗社区局局新2**室。

法定代表人:徐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康,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警警银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3幢3单元1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警警银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