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47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
被告:张富强,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中山市天雅星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联国。
本院在受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富强、中山市天雅星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