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386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邹丽华。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