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97号之一原告:王承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叶景超,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承孝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4××××.0、名称“中空门配饰件(后现代41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承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王承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承孝申请对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承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