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73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屠旭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忠卫,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马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082020××××.2、名称为“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