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65号原告:陈剑维,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染缕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文昌路***号***室,注册号330782601318742。
经营者:蒋明。
原告陈剑维与被告义乌市染缕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陈剑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剑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维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剑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