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24号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093975546。
法定代表人:章定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宝,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特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埠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07620861F。
法定代表人:叶时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特力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特力玩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凯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凯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