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19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全国友,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国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立案。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童海燕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