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4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煌程干杂店,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路**号附**号。
经营者:黎黄强。
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煌程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煌程干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煌程干杂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羊区煌程干杂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