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丽烟酒行,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保利?时代K17地块二区第*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朱枝卫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丽烟酒行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丽烟酒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丽烟酒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丽烟酒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丽烟酒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