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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深圳恒诚鑫科技有限公司、蔡志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深圳恒诚鑫科技有限公司、蔡志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深圳恒诚鑫科技有限公司,蔡志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491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恒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志晓。

被告:蔡志晓,男,汉族,1992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恒诚鑫科技有限公司、蔡志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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