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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536号
案件名称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36号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ROLANDVITUSRI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香荣,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易文。

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06××××.X、名称“印章及用于自行上墨印章之印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鸿图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卓达公司专利号ZL20131006××××.X、名称“印章及用于自行上墨印章之印台”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销毁模具和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卓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因调查、制止鸿图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4700元,共计5347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特罗戴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印章及用于自行上墨印章之印台”的发明专利,于2015年11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06××××.X,该专利现处于��效状态。

2015年11月19日,特罗戴有限公司与卓达公司就涉案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使用费每年50万元,许可方或被许可方均可就第三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

经卓达公司调查发现,鸿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S-2525回墨印章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卓达公司已经公证保全证据。

鸿图公司的行为,给卓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

鸿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卓达公司在厦门获得,因此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厦门市,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卓达公司答辩称:鸿图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广东省。

鸿图公司明知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鸿图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卓达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鸿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卓达公司公证保全证据获得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福建省厦门市。

由于广东省系被告住所地,属于本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鸿图公司提到的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因卓达公司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公证保全所获取的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由此鸿图公司要求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依据不充分,其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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