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4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仙龙闽大自选商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号。
个体经营者:潘丽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仙龙闽大自选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