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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维巧与瑞安市欧港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叶维巧与瑞安市欧港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维巧,瑞安市欧港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98号原告:叶维巧,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欧港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汇头村。

经营者:金渤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其银,该厂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婷婷、周红高,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维巧与被告瑞安市欧港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叶维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维巧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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